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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残联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7-14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的通知(泉残〔2016〕99号)
摘要:
发布时间:2017-01-12 15:57:5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371 【字体: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残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60号)精神,完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政策体系。经研究,我市决定在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做到全市7-14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全覆盖、制度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患有视力残疾、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残疾(含脑瘫)、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儿童: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县级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
(三)截止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在7-14周岁的;
(四)进行康复训练的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在市残联报备。
二、补助范围
(一)“康复指导”,包括康复咨询、康复评估、康复转介、家庭康复指导、随班就读指导、心理辅导和家长培训等服务。
(二)“医疗康复”,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和心理治疗等服务,但不包括手术、药物等临床医学治疗内容。
(三)“康复训练”,包括行为干预、日常生活能力训练、运动能力训练和感知觉训练等服务。
三、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20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额度,康复费用低于本额度的按实际金额进行补助,训练时间每年度以10个月计算,平均每个月额度1200元。
四、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一)监护人在每年5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请,填写《泉州市7-14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儿童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专业医疗机构的诊疗建议。
3、监护人与康复机构签订的康复协议。
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在残联海西助残信息系统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
(二)监护人凭发票及康复机构开具费用清单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核销康复补助款;补助款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划入补助对象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经费管理
(一)资金管理模式
康复训练补助资金以县(市、区)为主承担,并纳入预算管理。市级财政按照各地完成任务数以奖代补。奖励参照省财政厅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分档政策的80%、60%、40%、20%比例进行补助。市级康复训练奖励补助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年初预拨以上一年度各县(市、区)统计的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人数为依据进行资金预拨,年终结算以实际补助金额进行资金结算。市县两级残联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定期开展审计跟踪和绩效考评。
(二)资金的预算、拨付与结算
每年9月l0日前,县(市、区)残联、财政局联合初审次年应享受康复补助残疾儿童人数、发放金额,填写《泉州市7-14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发放预算表》(附件2),汇总上报市残联、财政局。
每年11月30日前,县(市、区)财政局、残联应认真核实本年度实际享受补助人数、发放金额,填写《泉州市7-14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发放资金决算表》(附件3)、《泉州市7-14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名单》(附件4),经审核汇总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当年结算超出预算部分的资金由当地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在下一个年度安排预算时补足,当年结算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每年1月31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安排并下达当年度市级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资金后,应及时将市级专项资金连同本级财政资金拨付至县级残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救助对象统计全面真实,确保补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和补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确保资金落实。县级财政要及时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并切实加强对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落实到位。
(三)规范收费管理。各地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收费的指导。完善准入机制和备案程序。承担残疾儿童康复的机构要实行收费公示和财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因救助金的设立随意增加收费项目乱收费。
(四)完善基础信息。各地残联要做好受助残疾儿童基础信息录入和动态管理工作(具体录入要求另行下文)。要建立康复救助档案。将家访表、申请表、汇总表、资金发放有关凭证等相关工作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确保受助残疾儿童信息真实、可靠,并与海西助残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五)强化监督检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户籍所在地残联负责制。市残联将开展回访工作,监督核实补助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回访率不低于20%。对于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虚报受助残疾儿童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理。
(六)加大政策宣传。各地有关部门和康复机构要合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使党和政府的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残疾儿童和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为补助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泉州市7-14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审批表
泉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1日